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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
2014/7/28 14:44:00    

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拟流转的林地、林木进行资产评估的,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7日前,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将流转方案予以公告。流转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流转标的、用途、方式、期限、价款及支付方式、收益分配、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等。 

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、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,流转面积50公顷以下的,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;流转面积超过50公顷的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:

(一)在海口市、三亚市、儋州市范围内流转林地、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,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;

(二)在其他市、县、自治县范围内流转林地、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80公顷以下的,由所在地市、县、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;

(三)超过前两项规定面积的,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。

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准流转林地、林木的,应当向有关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:

(一)书面申请;

(二)林权证;

(三)林地类型、四至界线、面积及地形图、林种、树种、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;

(四)拟流转林地、林木的用途说明;

(五)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;

(六)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进行资产评估的,提交资产评估报告。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。 审批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流转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将申请流转的林地、林木的基本情况在林地、林木

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告,公告期为15日。公告期满无异议的,审批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;不同意流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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