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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
2014/7/28 14:44:00    


第六条 林地、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

(一)自愿、平等、有偿、依法;

(二)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

(三)有利于保护、发展和合理利用集体林地、林木资源;

(四)在同等条件下,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。

第七条 下列林地、林木可以转让,也可以其他方式流转:

(一)用材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;

(二)用材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;

(三)用材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的采伐迹地、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;

(四)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其他林木和林地使用权,不得转让 第

八条 下列林地、林木,不得流转:

(一)未取得林权证或者林木所有权证的;

(二)权属不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;

(三)被依法查封、扣押的;

(四)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、缓冲区内的;

(五)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之外的林地、林木。

第九条 公益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经市、县、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,可以采取转让以外的方式流转,用于发展森林旅游业、开发林下种养业和法律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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