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林权登记台帐;
(三)本办法;
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;
(四)其他有关图表、数据资料等文件。
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,并接受公众查询。
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、换发、变更等登记情况统计汇总,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