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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
2014/7/28 14:44:34    

(二)林权登记台帐;

(三)本办法;

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;

(四)其他有关图表、数据资料等文件。

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,并接受公众查询。

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、换发、变更等登记情况统计汇总,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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